遺產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
例外:繼承人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無繼承人等。
-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同時死亡:假如不能證明死亡的先後,其相互之間就不發生繼承關係。
- 繼承人為胎兒: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賦予胎兒出生前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也有繼承人的資格。
- 無繼承人:根據《民法》1185條規定,如果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與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後,若有賸餘,則歸屬國庫。
- 32年上字第442號
『依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無待於繼承人之主張。』
有關繼承人的順序
1. 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以下四種:
(1)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背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2) 第二順位:父母
(3)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4) 第四順位:祖父母
2. 配偶:根據《民法》1144條,配偶相互之間有繼承權,與各順序血親繼承 人共同繼承,不在法定順序之內。
法定應繼分的比例
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可以繼承的比例
法定應繼分 |
|||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平分 |
|
父母 |
1/2 |
||
兄弟姊妹 |
1/2 |
||
祖父母 |
1/3 |
代位繼承是甚麼?
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要件:
- 死亡: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同時死亡。
舉例:甲有乙子,乙又有A子,若甲乙同時死亡,相互間不生繼承關係,但A仍可以代位繼承甲的財產。
- 喪失繼承權:被代位人因《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喪失繼承權有哪些情形?
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下列5種情形,喪失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關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給予精神上或身體上不可忍受的痛苦,是否得宥恕?
- 74年台上字第1870號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中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 可以繼承的標的有哪些?
- 不得繼承的法律關係與權利義務
EX. 離婚請求權、婚姻關係、慰撫金請求權、委任契約
- 得繼承的權利義務
(1) 財產上EX. 債權、物權、準物權
(2) 遺體得否繼承?
- 109台上字第2627號
『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不及於被繼承人之屍體』
繼承費用怎麼分?
根據《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如果是繼承人的過失而支付的話,費用則由繼承人單獨負擔。
- 年台上字第89號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配偶一方死亡時,在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所遺留下的財產,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根據《民法》第1030-1條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等財產不得作剩餘財產分配。
要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燴鮮魚遺產分配做計算的金錢債權。
生存配偶的應繼分 |
|
配偶以外無其他繼承人時 |
全部 |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 |
按人數平分 |
與父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 |
1/2 |
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 |
2/3 |
- 112年台上字第1265號
『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計算夫妻現存財產之價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即應為分配,此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是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自應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
- 結語
遺產繼承的問題可大可小,但要如何明確知道自己可以分到多少遺產?或應該在繼承人排序中排在哪個順位?這些不確定性的爭議,仍需要依照不同狀況來處理,所以如果對於遺產繼承上有疑問,建議可以到事務所找律師諮詢喔!
參考判決
#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代位繼承#繼承順位#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