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65台上1563
『繼承之拋棄,係指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
- 110台簡抗244
『又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到達法院時即生效。』
拋棄繼承有哪些要件?
- 須繼承人始得為之
為拋棄繼承權之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得為繼承之人始得為之。
- 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如果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事實或知悉被繼承人已死亡,但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在此三個月的期間均未開始起算,所以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沒辦法拋棄繼承。
-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權之拋棄為要式行為,也就是須經過書面的形式,才能生效,但如果未依照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
- 65台上字1563
『繼承之拋棄係指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性質不同。又民法第1174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為繼承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
拋棄繼承的效力為何?
根據《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脫離繼承關係,從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且拋棄繼承人既自始非繼承人,所以沒有管理遺產之權利與義務,但在拋棄之前,有管理遺產時,若在拋棄繼承後放任不管,則會有害於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根據《民法》第1176-1條有規定,拋棄繼承人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該跟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繼續管理。
!爭議問題!
繼承人拋棄繼承致使其債權人的債權沒辦法完全獲得清償,此時債權人能否依照民法24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拋棄繼承?
可分為肯定說及否定說二種見解:
- 69台上字847
『按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之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
- 69台上字1271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僅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之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拋棄繼承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為何?
根據《民法》第1176條之規定分述如下: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無血親繼承人之存在時,配偶為唯一之繼承人,自應由配偶全部繼承。
-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無配偶繼承人存在時,自應由與配偶同為繼承之血親繼承人繼承。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110台簡抗116
『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順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其等合法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使得繼承。惟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自不生由其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
重要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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