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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條規定: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權益將獲得基本保障,凡適用該法的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
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
強制執行是什麼?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需要繳多少錢才能聲請? 是不是要花費很多時間? 聲請過後需要等多久? 律師來一一解答! 強制執行是什麼?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需要繳
不起訴處分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及『相對不起訴處分』二種
遺囑,是指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為,且於其死亡後即會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監護權,是指在父母無法或不適合履行照顧、教育子女的職責時,由法院指定的個人或機構負責子女的監護和管理權限。監護權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的利益,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
羈押,是指為避免被告逃匿、避免證據被湮滅,確保程序之順利進行,將被告拘束於一定處分的強制執行。由此可知,羈押之目的是在於保全被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之進行。
根據《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係用以保障因精神障礙、疾病或老年衰退等原因,無法為意思表示者。監護宣告一經法院裁定,該受監護宣告人即喪失完全行為能力,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甲女因與其夫 A 感情不睦,於醫院產子 B 後,棄子於醫院。數日後,A 接獲醫院通知,領回其子。A 旋即喪生,A 母乙接手照料 B,並找到甲,電請負起扶養義務。甲回絕乙的要求,且開始避不見面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最難判斷行為是否過當,要判斷正當防衛行為不過當,須先理解正當防衛行為之界線。